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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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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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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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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