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法典所涉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三、 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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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