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乘船的凭证,包括纸质船票、水路电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船凭证。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实施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查,并记录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以下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
(二)水上运输距离不足60公里但是客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风险高的琼州海峡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和相关客运码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范围。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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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月14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 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