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工作对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二、 工作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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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江泽民致电热烈祝贺巴嘎班迪再次当选蒙古国总统(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