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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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衢州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专题工作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