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