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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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