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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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2018年)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3年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组委会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