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洛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