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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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7年)
-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
-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8年)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