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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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授予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的决定(2021年)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