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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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