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