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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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