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年)
-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2004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