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