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8月)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2年)
- 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