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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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