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2021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