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5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8〕58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院长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加强合作,共同迎接新世纪的新挑战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8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