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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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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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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