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行为,推进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是指在政府粮食储备运行管理中,与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粮食储备管理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可能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有实质性影响,不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会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产生危害的事项。
第三条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风险事项报告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他具体承担中央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二)省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体承担省级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三)承担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职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体承担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四)其他应当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或者组织。
通过租赁粮食仓储设施储存政府粮食储备的,由承租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报告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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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