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定价机制,是指与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定价听证目录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03年)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2002年)
- 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