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
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
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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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