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 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园区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4年)
-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012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 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