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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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