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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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