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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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