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