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制造2025(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2年)
-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