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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