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