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
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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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1月12日)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19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