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的重点区域。
(二)精准施策。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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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2017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 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