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的重点区域。
(二)精准施策。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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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
-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