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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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