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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