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保障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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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01年)
-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