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保障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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