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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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