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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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20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