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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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2000年)
-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1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