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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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