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原因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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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