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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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2005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 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