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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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