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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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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