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2004年)
-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