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临床需求按疾病领域建立临床研究中心,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三条
建设临床研究中心和构建研究网络是整体推进我国医学科技发展和加快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和普及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布局,各临床研究中心要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努力建设成为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成为优化组织实施相关疾病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成果的主体研究力量,成为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的重要推广平台,为国家医学科技发展和医改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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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