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 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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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