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 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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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