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
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 在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开幕式暨庆祝大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