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1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2001〕2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等基本原则,同意增加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第一批试点。
二、
该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范围为:东临江北区茅溪村、南接渝北区人和镇、西临210国道童家院子立交桥和人和镇、北靠210国道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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