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宁市的南部边缘,东至邕江、五象岭园艺场、南宁树木园、定天、寮垒,西至居仁、玉洞村委会、黄茅坪、友谊公路、平阳,南至寮垒、居仁,北至平阳、南站路、邕江,规划范围总用地10.796平方公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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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2007年)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