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宁市的南部边缘,东至邕江、五象岭园艺场、南宁树木园、定天、寮垒,西至居仁、玉洞村委会、黄茅坪、友谊公路、平阳,南至寮垒、居仁,北至平阳、南站路、邕江,规划范围总用地10.796平方公里。
三、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