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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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2008年)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0年)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