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国务院公报》)在推动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自2002年元月份开始,国务院办公厅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免费发送《国务院公报》。同时,继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新增加)、法院、检察院及各民主党派中央赠送《国务院公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省、市(地)、县(市)三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邮政编码、具体通信地址、单位名称以书面和计算机软盘两种形式,一并于2001年12月28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凡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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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