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9年5月24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年)
-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