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