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