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