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