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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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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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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