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2020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