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苏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69号)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六日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